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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冲动滋事 自食刑罚恶果
作者:陈丽萍  发布时间:2013-05-21 17:58: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少年犯罪的案件,16岁懵懂少年黄某某因一时冲动,四次强拿硬要五名未成年同学财物970元,最终,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2122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朱某某、袁某某、黄某(均未满16周岁,不构罪)以筹措路费为由,在不到三小时内先后在资兴市第一中学校内、兴宁镇云盖仙公园、南阳大酒店对面楼梯间,以言语、匕首威胁,强拿走五位同学财物共计970元,所得财物已被被告人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多次强拿硬要未成年人学生财物970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某作案时未满18岁,且在案件处理中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能积极主动退赃,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上述刑罚。

来源:少年法庭
责任编辑: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