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9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仅用时34天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团伙盗窃案件,全部涉案赃款赃物如数追回并发还受害人。被告人薛某、黄某、黎某某均系90后,三人伙同谭某某、付某(均另案处理)等于2012年9月至10月间,在湖南省郴州资兴市唐洞新区、鲤鱼江镇、兴宁镇等多地疯狂盗窃作案16起,盗得摩托车21台,价值金额人民币53 030元,这是资兴市法院近年来所审理的,作案次数最多、涉案范围最广、涉案金额最多的一起未成人团伙盗窃案件。
经查明:2012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薛某、黄某、黎某某等人窜至资兴市唐洞新区、鲤鱼江镇、兴宁镇、坪石乡、何家山乡、白廊乡等地,使用扳手、改锥和自制万能钥匙等作案工具,乘摩托车车主或使用人不备,将停在路边的摩托车锁打开、骑走,共盗窃摩托车21台,并将盗得摩托车销赃给废品收购店老板李某某(另案处理),犯罪所得34 040元(大部分被三被告挥霍)。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同年11月22日,该案另外两名被告薛某、黎某某落网。
案件经资兴市检察院审查移送资兴市法院审理后,由于该案三名被告行为时均未满18岁,作案次数多、波及范围广、涉案金额较大、群众反响强烈,引起了资兴市法院的高度重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本案的处理上,从分管领导到庭长再到承办人,多次到羁押三名被告的资兴市看守所,与本案三名被告人分别交谈,并联系其法定代理人在内的亲属积极退赃,进行帮扶矫正的挽救工作,这也是资兴市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教育矫正、司法宣传”多目的相结合的审判工作机制再一次体现。通过短短十几天紧张有序的工作,三被告人都能悔罪深刻,并且其父母已代为将涉案赃款赃物全额退还,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据此,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黄某、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本案三被告行为时均未满18岁,且在案件处理中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能积极主动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三被告薛某、黄某、黎某某,依照其参与犯罪的次数和金额,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五万元、四万元、三万元的罚金。
2013年4月12日,资兴市法院在辖区内的兴宁镇举行发还兑现大会,十余名被害人如数领取了包括三辆被盗摩托车、追缴赃款40385元。本案从受理到发还物款总共用时37天,既惩处了疯狂的犯罪行为,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帮扶挽救了三个迷途的失足少年,赢得了百姓的拍手称赞,此举取得了极好的宣传教育的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