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天地 > 以案说法
姑侄为争遗产一波三折 法官明察秋毫定讼止纷
作者:陈琳  发布时间:2013-01-30 16:21: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资兴法院审结一起离奇的遗嘱遗赠纠纷。原告樊小A因其姑姑樊C的阻拦,无法将从祖母曹某处继承的两处房产过户,姑侄俩为争房产几经吵闹,最终,樊小A一纸诉状将姑姑樊C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其受遗赠的权利。

经查明:樊小A的祖父樊某于20061月去世,死后留有两处房产和若干存款,樊某的子女樊A(系樊小A之父)、樊B、樊C均书面表示放弃遗产的继承,财产由母亲曹某(樊某的妻子)一人继承,该事实已经公证。201012月曹某立下遗嘱,表示该两处房产在其过世后由其孙子樊小A继承。20128月,曹某去世,樊C主张父亲死后书面放弃继承的仅是存款部分,其并未放弃对两处房产的继承,母亲曹某将房产遗赠给樊小A的行为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属于无效行为,为此多次阻挠侄子将房产过户。

承办法官审查证据、询问当事人,证实了樊A、樊B、樊C书面放弃继承的为樊某的全部财产(包括房产)的事实,曹某去世后,通过遗嘱将房产遗赠给其孙樊小A,本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樊小A之父樊A已患精神疾病多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樊A书面放弃继承樊某遗产的行为无效,作为樊某的法定继承人,樊A应该与曹某共同继承樊某的财产。曹某死后,将两处房产遗赠给樊小A的行为,实际上处分了属于樊A的财产。为了彻底地解决这场迁延日久的争遗产大战,承办法官询问了樊A的妻子何某(樊A的法定代理人),何某表示樊A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经其同意的。

法院认为:被告樊C2006年其父去世时,放弃继承权的事实真实有效且已经公证,其对两处房产不再享有继承权;对于樊A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因其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法有效;所以,本案遗嘱人曹某对两处房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其通过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合法有效;故此,法院依法支持了樊小A的诉讼请求。对于樊C,法官在判决后也充分进行了释法明理,以避免对法律规定的误解产生的不满和对立情绪。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