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呷茗论道:说说法治乡村中的司法功能和价值
——由一起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说起
作者:陈琳  发布时间:2013-01-30 16:18:24 打印 字号: | |

2013年元月,资兴法院受理了一起村组成员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侵害成员权益的案件。事情的起因是,去年4月被告资兴市某村组就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召开了村民大会,通过村民大会决议形式,一次性给独生子女户2 000元作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原告黎某、袁某作为独生子女户,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而不能像该被告村组这样采取一次性买断的方式。为此,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去年以来,资兴市法院受理了多起类似纠纷,这类纠纷的出现,让人亦喜亦忧。喜的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忧的是广大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还有待加强,像这样的通过所谓村民大会“民主决议”的方式侵害村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现象仍屡见不鲜。由此,说说司法对于法治乡村建设的功能和价值。

在现在的中国农民心中,民主和法制,作为既事关切身又模糊遥远的关键词而存在着。实际上,农村里的民事纠纷甚至刑事案件(自诉或者轻微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的毕竟是少数,多数还是习惯选择息事宁人的方式私下调解。究其原因,仍是一个法律实施和法律实现的差别问题,法律实施是使得制定法通过合法程序颁布,在法定的范围(一般是一国)内生效,而法律实现既包括了法律实施,更强调实施效果,即要求通过实施达到立法目的。但可以看到,尽管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法律在实践过程中,要么农民中很少人或者根本没有人知晓,要么对于农民来说过于抽象难以理解,而更多的时候,千百年沉积下来的习惯、民俗反而可以更有效的调和发生在农村里的事儿,如村民认为“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就是正义”,或者“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不能说这种法律观念不正确,但是和现代意义上的,也即正在运行中的法律价值观念体系,还是有相当的距离的。有时候正义也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上,像上面的案件中两位村民是根据地方性法规主张权利,同组村民不但不理解甚至百般阻挠其维权,甚至觉得起诉的村民是无理取闹。再如农村很多地方村民聚赌,讨要赌债,法院不仅不能支持,还必须转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这也与村民们“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价值观背道相驰。由此观之,司法的职责绝不仅仅是裁判,而更多地需要肩负普法宣传教育的历史责任,这当然无形中增加了基层工作的法院干警的工作压力。但在如今的现实条件下,也必须更多由法官来担当,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履职判案,另一方面还得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知法守法。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必然而然地要同历史文化、法制传统、地理特征、风土人情密切联系才能因地制宜、琴瑟和调,法治乡村是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农耕文化的农业大国,只有打造好了法治乡村,才能给法治中国的建设夯实基础,和谐中国才有所保障。当下,既有几千年沉积下来的血缘纽带、“熟人社会”,又有世事变迁造成的利益冲突,既有乡里乡情的传统,又有新潮现代的冲击,既有艰苦奋斗勤勤恳恳的精神,也有痴心妄想一夜暴富的臆想,受着多种力量的牵扯,构造出中国农村社会一种特殊性的氛围。特别是需要由司法来作出判断时,这种特殊性就益发明显。就如当年宣传“马锡五审判方式”时,有人就提出反对的声音,因为根据传统西方的司法观念,法院和法官应当是严守中立、不告不理,诚然,中立原则必然是司法一定要遵守的原则之一,但就现在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如果法官不下乡办案,首先,村民基于负担不起诉讼费用和代理费用不打官司;其次,乡里乡情的告其他人回来没法待的住;再次,打赢了官司,法官不来被告拒不执行,当然各地方还会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是总而言之,一味坚持中立只会让法律静静躺在纸上,而没有对农村基层法治建设起到根本有效的作用。再有就是基层法院干警都会面对的调解工作,从实质上讲,调解是需要权利人作出部分让步的,特别是在执行阶段,这种让步确实是对生效裁判既判力的挑战,理论上讲,当事人各方都应当按照裁判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是现实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当事人要么无力完全履行,要么基于情绪不履行,这种情况下,劝说各退一步,让对立冲突的情绪得以缓和消弭,所以有网络帖子戏称,中国的基层法官个个都是“和事佬”。

我们欣喜中国农村的翻天巨变,农民法治观念的成长,但我们同时清醒地看到问题,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仍是相对落后,农民知法守法的程度还和法治的要求有相当距离,这些情况的出现都表明我们司法工作还任重而道远。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