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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流窜作案27起 五被告均被判徒刑
作者:瞿德雄  发布时间:2012-12-13 16:39:05 打印 字号: | |

为了谋取钱财,一团伙流窜多地实施盗窃,犯案27起。近日,资兴法院审里该起案件,一审对涉案的盘甲等五名被告人判处了十年到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了一到两年不等的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九到十五万不等。

20113月至20121月期间,被告人盘甲、盘乙、王丁、王戊、盘丙伙同“从拐”(谐音,在逃)、谭小海(在逃)、王青(绰号“宝怪”,另案处理)等人使用钢尺撬开车窗,再用重新搭建电源线发动汽车的方法在资兴市、桂阳县及苏仙区塘溪镇等地先后盗窃作案27起(其中未遂1起),盗窃车辆26台、搅拌机1台,价值人民币1 391 216元。其中被告人盘甲参与作案19起(其中未遂1起),价值人民币857 818元;被告人盘乙参与作案12起,价值人民币781 586元;被告人王丁参与作案9起,价值人民币389 740元;被告人王戊参与作案10起,价值人民币622 856元;被告人盘丙参与作案10起(其中未遂1起),价值人民币508 0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盘甲、盘乙、王丁、王戊、盘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立功表现等综合情况,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盘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盘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王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盘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盘甲、盘乙、王丁、王戊、盘丙犯罪所得赃物、赃款,返还给被害人。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瞿德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