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资兴市鲤鱼江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无效,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9 558.59元。
原告陈某某系四岁儿童,在被告处入托,因今年4月间参加被告组织的“亲子运动会”前,在其母刘某的陪伴下继续在幼儿园中玩耍,因攀爬鱼形玩具架子不慎头部向下摔落,后陈某某被送至资兴市中医院救治,经诊断,陈某某颅骨凹陷性骨折、经评定为九级伤残,需行凹陷性骨折整复术,陈某某的家长为此花费10 978.77元,后被告将此笔花费支付给原告。其后被告法定代理人陈某(陈某某之父)和刘某(陈某某之母)多次找到幼儿园主张其他赔偿,遭到拒绝,于是陈某某和陈某于今年4月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 389.17元。法庭上,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事故发生在被告管理范围内,但原告系由其母监护,且被告以书面告知家长们,要求家长们监护好孩子注意安全的情况下,被告是否应当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当担责,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法院认定,原告系被告处入托学生,参加的活动亦由被告组织,虽由其母监管,但不能因此全部免除被告应当负有对其的安全管理义务。且在审理中,原告玩耍的玩具为被告自制,也存在安全隐患,而被告疏于管理。综上,合议庭判定由原告陈某某的监护人与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在发生了贵州毕节“五孩童冻饿死于垃圾箱”事件后,我们应该警醒,应该反思。诚然,相对于那几个孩子,四岁陈某某是在幸福中成长的,但对于一个四岁孩童来说,九级伤残和未来可能后续身体疾病却无疑是残忍的,如何更好地保护少年儿童,让他们在阳光雨露中幸福快乐的学习、生活、成长,是关务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的大事情,法律能做的有限,对权利受损后的补救和回复,不能够解决所有问题,而是需要全社会共同思考和共同行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