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资兴法院在院长亲自参与、乡镇干部积极配合、办案法官的努力、市人大副主任蒋集中等领导协调监督下成功调处了一起26年前发生的矿井事故而引发的工商保险待遇纠纷案。被告资兴高桥煤矿一次性补偿原告曹后廷因工伤产生的损失共计160 000元。在当事人的感谢声中,一起历经多年的工伤信访案终于圆满解决。
原告曹后廷1982年起到高桥煤矿下井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1986年7月16日原告曹后廷因井下作业负伤,右膝上被截肢。1997年3月4日,原告经鉴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四级。受伤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上班,由被告负责假肢安装替换费用,除工资外,被告于1986年10月至2006年12月,每月补发30元伤残补助金,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每月补发50元伤残补助金。2012年12月7日,因原告的特殊情况,资兴市碑记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将原告安置在碑记乡敬老院生活,由被告负责相关费用。2011年1月起每月补发200元伤残补助金。2012年4月9日,曹后廷在乡敬老院摔跤瘫痪,住院两个月,至今瘫痪在床,大小便不能自理,现暂住其弟弟家,生活极为困难。原告因不满工伤待遇补助金额,多次向相关部门上访。并于今年向资兴市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资兴市劳动仲裁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提起的仲裁请求,尔后曹后廷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一是案件纠纷的事情发生的时间久远,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二是被告身份,被告高桥煤矿几经易主,性质与当时相比发生了很大改变;三是原告目前的身体生活状况。在考虑到这些情况后,办案法官没有就案办案,积极联系各方共同努力处理该案。11月12日,在院长李雨林亲自参与、乡镇干部积极配合、办案法官的努力、人大副主任蒋集中等领导监督下,从下午3点到晚上8点,历经5个多小时的耐心、细致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高桥煤矿一次补偿原告曹后廷因工伤产生的损失共计160 000元。
本案的成功调处,是办案法官充分认识到客观公正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坚持诉讼活动与非诉活动相结合,各方合力化解纠纷,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