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今年10月31日,山东省曹县在该县人民会堂举行了有2000余人观审的公捕公判大会。会上,曹县公安局对20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公开逮捕,曹县法院对10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台上领导讲话铿锵有力?振振有词,台前嫌犯耷拉着脑袋像霜打的茄子,台下群众神色各异,或拍手称快或神情凝重。其实,只要我们稍加关注媒体的报道,就会发现这样的场景近年来一直在各地不断地上演。
法治意味着法律得到尊崇,公权力受到制约,人权得到有效保障。法律具有程序正当性,具体到刑事领域,法治精神应该体现为“坚持无罪推定”,依照正当程序追究犯罪,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公民权利。纵观各地不时上演的公捕公判大会,不禁让人产生诸多质疑:侦查机关是否为了凑够一定数量的犯罪嫌疑人而超期羁押,以至于拖延案件的处理,而有违程序正当原则?是否为了维护公捕决定的“正确性”而对事后查明并无犯罪事实的所谓“犯罪嫌疑人”将错就错,而有违实质正义?将并未最终确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罪行”强制暴露于公众的目光之下,这难道不侵犯他们的人格尊严?
其实,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等部门早在1986年和1988 年就曾下发过《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规定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2003年,最高院又发布通知,明确“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否定了“集中公审公判”的做法。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亦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
应该说,公审公判与游街示众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都是“示众”,都具有羞辱性。那么,为何在三令五申禁止的情况下,公审公判依然在全国各地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可能有以下几方面:1、根源在于执法?司法机关现代法治精神缺失,人权观念淡薄。现今,有些执法、司法人员“有罪推定”的思维依然根深蒂固,把犯罪嫌疑人当罪犯,把罪犯当敌人,这必然导致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权利的忽视,也就不难理解有执法人员发出“什么,居然还要保护罪犯的权利?”的反问,自然,保障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基本人权也就成了一句空话;2?地方领导人追求政绩的推动。不可否认,目前司法并未实现真正独立,检察院?法院仍然在多方面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而公安机关本来即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受地方政府的领导。这就不排除地方政府领导人为了展示政绩和表示打击犯罪的决心,而把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一段时间以来追究犯罪所取得的成果集中起来予以展示,由此而催生出公审公判;3?地方政府在社会治安环境治理上,重事后惩罚而忽视事前预防和消除违法犯罪发生的社会条件。公捕公判,从精神实质上来说,沿袭了古代的示众刑。在古代,“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即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首暴尸街头,以示惩罚,并恫吓群众,震慑犯罪。各地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其重要目的之一也在于杀一儆百,震慑蠢蠢欲动的不安定分子。殊不知,如果不铲除滋生违法犯罪的土壤,不致力于社会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这种事后的杀鸡儆猴,对于创建秩序良好的和谐社会而言,将只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党和政府正朝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而奋斗。然而,本应作为率先垂范法治理念的执法、司法机关不仅未深刻领会和贯彻法治的精神与理念,反而堂而皇之的公捕公判,公然践踏法治,不由得让人对法治事业担忧起来。“公捕公判”式的“示众式”执法,在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然蒙羞的同时,也是在令成长中的整个公民社会为此蒙羞。在法治社会里,以恶对恶以暴制暴的“法律恐怖”应该被禁止。明代张居正有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难不在于法制的建立,而在于法律制度得到切实的遵守和践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很大差距,为了法治事业,诸如“公捕公判”此等有违法治精神的做法,有关地方应该尽早彻底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