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本该受到更多关爱,但是否无端闹事后还可以继续拿无民事行为能力为借口免责?烧香、跪拜这些本为封建迷信活动行为,人们应该弃之不屑,但是否这些行为极具针对性并违反公序良俗时依旧放任不管?资兴法院最近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最后以监护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方式对上述问题作了否定回答。
黄某系精神残疾病人,其残疾等级为三级。黄某与唐某因为菜地的事情发生过纠纷。2011年6月下旬,黄某碰到唐某就骂了唐某,两人发生一些口角。第二天早上,黄某走到唐某家门口,点燃三柱香后,开始一边跪拜一边咒骂唐某家人及其未满两周岁的双胞胎孙子。唐某起床后发现此情况,马上将情况告诉丈夫曹某。曹某见状,拿起一个尿勺并舀起一勺尿泼到黄某前面,唐某见后不满意,另外拿起一个尿勺舀了一瓢尿将尿倒在黄某身上,其间原告黄某一直未停止骂人,唐某于是拿起尿勺朝黄某的双腿打了两下。中途唐某打电话给黄某的监护人亦是其丈夫的谭某,将事情告知了谭某并要其将黄某接走,谭某称自己也是残疾喊不动黄某。曹某于是试图将黄某拖回家,但黄某不肯,于是曹某用双手用力朝黄某推了一下,黄某随即被推倒在地,当时想坐起来却坐不起来并表现出很痛苦的样子。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唐某构成九级伤残。在向唐某、曹某索赔无果的情况下,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曹某承担侵权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黄某及其监护人谭某认为,黄某系三级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无控制能力,也正是因为为精神病人才会做出烧香、跪拜这类迷信行为。唐某和曹某知道黄某为精神病人,则应该对她的行为给予理解,而不应采取暴力方式将其推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责。
唐某和曹某认为,黄某在作出上述行为之时,思维清晰明确,且其行为极具针对性,对唐某和曹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任何人在此情况下都会气愤并作出反对行为。因此,不能因为黄某是精神病人就容忍她的无理行为。同时,谭某作为黄某监护人,在被告知了黄某的无理行为之后依旧置之不理,是纵容行为,谭某应该对黄某的损害承当责任。
本案中,黄某系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谭某代理民事活动,并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等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则应当承担责任。谭某明知其妻子存在精神残疾并会做出一些过激行为,但并未对黄某的不合理行为采取任何预防或制止措施。本案黄某当天早上擅自走到唐某与曹某家门口并烧香、跪拜、咒骂其家人及其未满两周岁的孙子,其行为极具针对性并给唐某与曹某带来精神上的损害。黄某虽为精神病人,但其上述所为却违反公序良俗,作为监护人的谭某应对黄某行为承担责任。同时谭某在两被告告知其原告的不合理行为之后同样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而是采取放任态度,故对于黄某的损害,由于谭某未尽到其作为监护人的职责,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