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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重大事项可因当事人的履行而变更
作者:李丽娟  发布时间:2012-10-10 10:13:52 打印 字号: | |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采取协商或签订补充条款形式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并未对合同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变更,也未有相关约定,当事人只是按新的要求履行了义务,合同的重大事项是否可以因此而变更?本院受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出租人一再涨价,当事人就房屋租金问题终于产生矛盾,双方各持己见,承租人无奈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出租人按原来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2007515,龙某与张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一套空房租赁给龙某作为生产、加工豆腐场地;租期暂定八年,即从2007515日至2015515日止;租金为每年租金五千元整,全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之后,龙某即交付了2007年的租金5000元,并开始进行豆腐的生产和加工。2008年,张某要求龙某支付6000元租金,考虑到场地较大和市场的通货膨胀,龙某遂支付了6000租金给张某作为2008年的租金。2009年,张某要求龙某支付9000租金,考虑到两人为熟人关系且豆腐的生产、加工较为盈利,龙某将9000元给了张某作为2009年的房屋租金。2010年,张某要求龙某支付租金12000元,同样考虑到上述原因及房屋价格和租金的普遍上涨,龙某向张某支付了12000元租金。此后,龙某均以每月1000元租金(即年租12000元)向张某支付房租直至20127月份。20128月份,龙某和张某因房屋租金问题发生矛盾,龙某手执合同至法院,表示不再愿意支付超出部分租金。

法院认为,房屋租金的变更属于合同重大事项的变更,当事人可以采取协商一致或签订补充条款的形式进行变更;在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龙某和张某虽就租金问题并未进行协商或变更合同条款内容,龙某只是按张某的要求交付了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但正是龙某交付的行为,视为其同意租金的上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龙某以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此项租金事项的变更成立。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两人以前系朋友关系,同时合作一直比较愉快,因此采取当面说情、分开说理等方式极力对两人做调解工作。最后,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按12000元租金签订合同补充条款,矛盾当场化解。

来源:东江法庭
责任编辑:瞿德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