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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烧房惹刑罚 一时冲动悔终身
作者:陈丽萍 张华  发布时间:2012-09-19 08:50:43 打印 字号: | |

因与弟媳家产生矛盾,已届54岁的肖某一时冲动,企图放火烧毁弟媳家房屋,被资兴市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肖某由于对其弟弟死于车祸尚未得到赔偿款一事不满,遂在附近加油站购买了10元钱汽油,用塑料瓶装好,预谋放火烧毁肇事司机曹某所经营的南杂店。得知其弟媳胡某在南杂店后,便随身携带汽油前往南杂店一同协商赔偿事宜。弟媳胡某嫌肖某多嘴,便要其回家。肖某来到胡某家后,胡母马某将房门锁上,不准肖某进屋,并要他永远不要再来了。恼羞成怒的肖某很是气愤,随即产生烧毁胡某家的念头。于是将一部份汽油倒在胡某家卧室窗外的杂房木门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并将塑料瓶内的汽油引燃后丢进杂房内,之后离开现场。火烧起来后,由于及时被邻居欧某等人扑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另查明,胡某家的杂房上覆盖着木板等可燃物。杂房内木质窗户与卧室相邻,且胡家与该组其他居民房屋连在一起,均为木料房梁的老式瓦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考虑到其施火行为足以可能危及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由于肖某被告人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遂当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刑事庭 立案庭
责任编辑:瞿德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