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家庭纠纷所引起的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将正在等候班车上班的妻子余某打成轻伤,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6月4日14时30分许,被害人余某与同事王某在公交站牌处等候班车。被告人王某见后便上前来质问妻子余某是不是其让女儿来找被告人要钱的,余某回答说是女儿自己去找他要钱的。被告人王某不信即抓住余某的头发,打了被害人余某几个耳光,随后又从附近商店拿来一张四脚木凳,用木凳砸向余某的腰部数下。经周围群众劝架,王某才驾车离开了现场。后经司法鉴定,余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且案发后,被害人余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王某的伤害故意行为予以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