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犯谭兵,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宜章县城南乡罗家山村委会第15村民小组。
抢劫罪犯吴明,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宜章县城关镇城北居委会民主东路5号。
抢劫罪犯牛振滔,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宜章县城关镇城中居委会牛字巷13号。
抢劫罪犯李红,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宜章县城南乡罗家山村第11组。
2005年4月7日,谭兵纠集吴明、牛振滔及李红四人从宜章县窜到资兴市新区阳安路老干街“聚友网吧”上网,伺机抢劫作案。次日凌晨4时许,见网吧里其他上网的人员已离开,四罪犯采取捆绑、持刀威胁等手段共抢劫了邓某网吧内33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三星S208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650元。谭兵、吴明、牛振滔、李红四人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谭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吴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牛振滔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李红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盗窃罪犯盘华兵,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桂阳县清和乡芙蓉村十六组。
盗窃罪犯盘二中,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桂阳县清和乡芙蓉村十六组。
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王卫明,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桂阳县燕塘乡下燕村1组。
盗窃罪犯王日飞,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桂阳县燕塘乡下燕村1组。
盗窃罪犯盘海军,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瑶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家住桂阳县清和乡芙蓉村十六组。
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期间,盘华兵、盘二中、王卫明、王日飞、盘海军伙同谭小海(在逃)、王青(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流窜到资兴市、桂阳县及苏仙区塘溪镇等地盗窃作案27起,盗窃车辆26台、搅拌机1台,价值人民币1 391 216元。其中盘华兵参与作案19起,盗窃价值人民币857 818元;盘二中参与作案12起,盗窃价值人民币781 586元;王卫明参与作案9起,盗窃价值人民币389 740元;王日飞参与作案10起,盗窃价值人民币622 856元;盘海军参与作案10起,盗窃价值人民币508 080元。
另2011年4月至2012年1月期间,王卫明帮助盘华兵、王日飞等人销售赃车4辆,搅拌机1台,共销赃价值人民币116 190元。
盘华兵、盘二中、王卫明、王日飞、盘海军五人结伙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王卫明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处盘华兵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盘二中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王卫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王日飞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盘海军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集资诈骗罪犯李莲蓉,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资兴市东江中路人寿保险公司宿舍。
2006年6月至2011年3月,李莲蓉利用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兴分公司职员的身份,以到期返回本金及高额回报(10%的年息或1%-1.5%的月息)为诱饵,从孟某、张某、郑某等24人处集资诈骗人民币5 662 860元,被李莲蓉用于个人赌博、炒股、购买地下六合彩等,尚有人民币3 832 860元至案发时无法归还。李莲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处李莲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失火罪犯曹芝萍,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资兴市三都镇张家湾村寿佛塘组。
2012年4月2日14时许,曹芝萍到资兴市七里镇桃源村“方家坳上”山场为其父母扫墓,在焚烧纸钱祭祀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过火面积28.33公顷(425亩)。曹芝萍的行为确已构成失火罪。鉴于曹芝萍案发后能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曹芝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此布
代院长:李雨林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