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资兴法院执行局办公室气氛轻松和谐,申请人刘某从法官手里接过15000元执行款,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至此一起工程款纠纷案画上圆满句号。这是资兴法院利用联动机制,乡镇干部、法官下乡零距离化解矛盾,架起干群“连心桥”,和谐化执行积案的一成功例子。
2007年4月5日,被申请人清东村村委会和曹某签订《施工合同》,指明清东村村委会将境内的一条通村公路发包给曹某承建,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质量等要求。被告与曹某签订施工合同后,在施工过程中,因遇工程材料价格上涨,被告与曹某就合同造价发生纠纷。尔后,经过协商,曹某将工程转让给本案的申请人刘某承建。刘某与被申请人清东村委会协商增加工程材料款38000元同时将工程期限变更,随后刘某完成了工程验收,被认定质量合格。被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尚欠23000元(含扣除的工程质量款8000元),后来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被申请人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法院查明事实被申请人主张承建的道路质量不合格,剩余的工程款项已经扣除,被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证据推翻该工程的验收合格文件,因此判决被申请人给付刘某工程款15000元。
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由于本案的被申请人身份比较特殊,该案的承办法官立即找到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到村里了解具体情况,通过联系该乡的政法委书记、司法专干,对被申请人耐心细致的做工作,最后双方当事人终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义务,自愿支付了标的款,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这起工程款执行纠纷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