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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亦需“情”
作者:赵明  发布时间:2012-09-03 09:27:13 打印 字号: | |

法律、法院、法官在世人眼里象征着庄重、威严和无私,因为它们代表着人民的利益,体现着国家的威严。难道在这些无比坚硬的盾牌中就不能揉进一些柔性的因子让它们变的更刚韧么?难道“情”就不能在与人直接打交道的执行工作中运用么?其实,在各部门法的条文中都或多或少的体现着人性,例如刑法中的“缓刑”、刑事诉讼法的“保外就医”、行政法中的“合理行政”等。因此,在执行工作中也应适度的体现法律所彰显的人性,执行中的“情”不仅是对法律规定中一些条款所蕴含精神的承接,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更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一味妙药。

“执行难”的出现不排除个别的顽固分子以及一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但还有一些确有财产而不愿自动履行或者自愿履行而暂不能履行的情形。针对这些情况,我们不能以硬碰硬,更不能暴力执法,而应以感化的理念、动“情”的方式推进。我们可以和他们拉家常,可以了解并解除他们的顾虑,可以倾听他们的诉苦,可以接受他们的批评与建议。再配之以必要的说导、教育,让他们了解我们、接近我们、相信我们,让他们慢慢的愿意与我们配合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另外,对于那些基层组织证实有较高信誉度而暂不能履行判决所确定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我们可以切实了解他们的困难与苦处,尽力而助,承办法官适时跟进,并且在节日期间可以采用走访、送慰问品的方式传递法的温暖,让他们心向法律、自动履行。当然,执行的“情”也不是无极限的,当我们穷尽我们所能动之“情”后,当我们必须采取强制手段执行时,我们也必将毫不手软、毫不客气。

法非无情,人非无情。以“动情”之能祛“执行难”之病,亦不失为一种探索,法律、法院、法官的坚盾也势必更有韧度。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