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9日9时,一场特殊的庭审开始了,特殊之处在于开庭的地点不是法庭,而是设在了郴州市博康精神病医院内。由于庭审的对象时一名强奸罪的被告人,其声称患有间歇性的精神病且现已被精神病院收治,于是资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庭便将开庭的地点选择到了精神病院的办公室内,这样做不仅有效地保证了庭审的顺利进行,也防止了将罪犯带离医院将出现的突发状况,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案方式,也彰显了当代法官务实创新的思维与刚正不阿的形象。
被告人经权威精神病机构鉴定,在犯罪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而间歇性精神病也决不能成为其逃脱罪责规避惩罚的理由。但因被告人精神状态的特殊性,因此将庭审地点选择在精神病内无疑是最佳选择,既有效地保证了被告人的病情稳定,又实现了对罪恶的宣判与惩罚,更是对受害者最大的慰藉。法官办案时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使得这起案件通过合法正当公开公正的方式得到了妥善的处理,让罪恶昭昭,让正义煌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