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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驾驶肇事 已赔部分保险公司免责
作者:贺丽梅  发布时间:2012-08-23 10:47: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资兴法院审结一起无照驾驶致人死亡,受害人亲属起诉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对肇事者已赔付的4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决免除保险公司该部分的赔付责任,余款5900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

201217,受害人从高码乡前往新区农贸市场,被告人钟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从资兴市香花乡驶往资兴市新区方向。5时许,当钟某行驶至高码乡卫生院前路段时,由于没有车灯,未及时发现在前方道路上行走的受害人,受害人被摩托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资兴市交警大队认定,钟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2012116日,被告人钟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原告46000元(诉讼前已给付原告)的刑事和解协议,之后钟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其后,受害人家属因保险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诉至资兴法院,要求钟某、保险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约11万元(不含被告已付的46000元)。被告钟某为肇事摩托车购买了交强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资兴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钟某虽系无证驾驶,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除交通事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以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等情形,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除财产损失外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加害人追偿。故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在保险公司理赔前,加害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之后,要求保险公司就此部分予以理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保险公司主张要扣除被告钟某已支付的赔偿款,可以成立予以支持。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