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吴某从资兴市人民法院领走案件标的款2.5万元,一起历时3年的执行积案在该院大执行活动中得到圆满解决。
2006年11月份,吴某与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蒸汽管焊接安装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吴某以承包方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化工公司蒸汽管焊接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3万元。合同成立生效后,吴某已预支材料款及工资77 797元。吴某按照合同约定已完成了蒸汽管焊接安装施工并经化工公司验收合格,而此时化工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拖欠剩余应付的工程款项。故此吴某认为,化工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遂于2008年5月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化工公司依照合同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法院在经过法庭调查,对相关事实证据质证后,依法判决化工公司支付吴某工程款人民币24 038元。上诉后,上级法院驳回起诉,维持了原判。
由于被告化工公司在刚投产即遇上百年一遇的7•15洪灾,设施全部被冲毁,导致经济损失达上千万元,因此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化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公司股东也因亏损严重不愿意另行出资。为此申请人吴某多次到法院吵闹并上访,矛盾一时达到了不可缓和的程度,该执行案件一度陷入僵局。该案的承办法官在经多次走访后,了解到化工公司有一笔货款在某煤矸石公司,之后亲自联系到该煤矸石公司负责人,得知煤矸石公司已于2009年申请破产,被申请人失去了执行能力使该案的执行再度陷入僵局。从2009年资兴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以来,该案的承办法官多方协调,通过不断找到被申请人做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协助该化工公司联系转让事宜。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经过艰难的谈判,化工公司整体进行了转让,并在转让完成后的第一时间,将本案标的款2.5万元送到申请人手中,一起历时三年的执行积案终于以案结事了人和的方式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