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三都镇上洞村村民刘某为了饲养的牛羊能吃到鲜嫩的草,而在“地垅头”山场放火烧山。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近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本不该发生的放火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被告人刘某2012年3月28日14点多钟,为了让家里饲养的牛羊能吃到新嫩的青草,未经批准擅自到资兴市三都镇上洞村集体的“地垅头”山场用一次性打火机点燃枯草,放火烧山,而造成森林火灾。发生火灾后,经乡、村干部及村民积极施救而被扑灭。经鉴定:山场过火灌木林面积6.1公顷(91.5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了饲养的牛羊吃到嫩青草,在“地垅头”山场故意放火烧山,造成森林火灾,导致“地垅头”山场过火灌木林面积达6.1公顷(91.5亩)。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放火罪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放火后,到当地派出所主动投案自首,且又能与受害方达成补种的协议,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官谭智勇在审理过程中,并对被告人刘某进行了深刻的教育,被告人刘某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并作出深刻的检讨。法院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