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柳某等五人从广西流窜到资兴实施诈骗的案件。这五人分工明确,通过扮老板、演下属、装客人联合设局诈骗事先认识的熟人。这名扮老板的被告人柳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8年12月底,被告人柳某伙同柳甲、蒋某、柳乙(均已判刑)、柳丙(在逃)等人,商量好诈骗的方法后,由柳甲驾驶一台黑色粤BWD786的现代索纳塔小轿车从广西富川县窜至资兴市东江。12月24日由被告人柳某联系上事先认识的蔡女士,并叫蔡女士来到东江明珠大酒店(现江滨国际大酒店)的1103房间,随后五人分工合作,由柳某扮成老板、柳乙扮成老板的下属、柳甲扮成谈生意的客户、蒋任生和柳丙在外负责接应望风,在1103房间内以设局打扑克牌的赌博方式合伙对蔡女士实施诈骗,共诈骗人民币33 000元及“双星”牌手机一台。事后诈骗得的钱财由五人分赃。2011年10月30日,被告人柳某向资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同案犯在另案处理中退还部分赃款。2012年5月7日,被告人柳某退还赃款人民币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柳某在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柳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且积极退还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袁某某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柳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法院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