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兴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公司状告员工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经法官耐心细致调解,原被告双方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公司欢迎被告继续在公司上班,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被告胡某于2010年2月与原告永顺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胡某交纳1000元押金,在春运期间,为原告跑长途客运,按260元/趟结算工资,春运结束后,原告考察被告的表现,决定是否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聘请被告为公司员工。2010年2月12日,被告胡某在驾驶湘L12173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韶关段129公里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经韶公交认字[2010]第00098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胡某当即被送往核工业四一九医院治疗,自行垫付医疗费15 800元,其余由原告垫付。原告称被告有两趟营业款17 430元没交,经查实,护士孔某在被告送往医院治疗时,从被告身上掏出营业款7000元垫付了医疗费,被告将8000元营业款交给副司机陈某,陈某将其中6000元上交给了原告永顺公司,自己预支了2000元工资,过路过桥费共计2135元,被告只余295元营业款未上交。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一共跑了9趟长途客运,原告应支付被告工资款2340元,被告已支取2000元,还余340元未支付。2011年1月11日经资劳仲案裁字[2010]第58号裁决书裁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2011年3月28日,被告胡某经工伤鉴定为八级,2011年10月10日,工伤经再次鉴定,仍认定为八级。2011年12月28日,原告不服仲裁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该案依法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了被告希望继续在该公司上班的想法,多次约双方耐心调解,原被告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欢迎被告继续在该公司上班,至此该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