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兴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因饮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被告人唐某以危险驾驶罪获刑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这是资兴法院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首次判处该类犯罪实刑的案件。
2011年7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吃饭时饮了一瓶一斤装的红星二锅头高浓度白酒;当日17时许,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香花乡罗某某家中饮了三杯啤酒;当日18时许,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三都镇,在刘某某家中饮了两杯东江湖高浓度白酒;当日19时许,唐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经三都镇蔬菜村台湾岛时将行人伍某某撞倒。资兴市交警大队干警在交通事故调查中发现唐某有醉酒驾驶行为,遂将其带至资兴矿务局总医院提取其血液。2011年7月12日,经司法鉴定,对唐某提取的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19.64mg/100ml,为醉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湘江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相关法律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