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联合当地的村干部在东坪乡圆满解决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被执行人邓某自愿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每个月多支付600元给申请人王某,本案是联动执行中又一成功的范例。
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邓某于1995年5月登记结婚,1997年6月生下一女,2008年8月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邓某离婚后每月支付给王某生活帮助费500元,以便于女方照顾女儿的生活。此费用与女儿的生活费一并支付,直至女儿成年时终止,同时邓某支付王某一次性补偿金人民币4.5万元(已支付1.5万元),尚欠3万元由邓某在今后每年付1万元给王某,直至2012年1月前全部付清。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王某据此向邓某索要生活帮助费和补偿金,未果,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被告邓某履行离婚协议,向王某支付约定的生活帮助费和补偿金。但邓某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王某于2011年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多次对邓某做思想工作,并且充分发挥与当地村干部的联动机制,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一同耐心地做双方的工作,辩法析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邓某最终同意达成和解,并且提出每个月多支付600元给王某,终使得本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