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是何法官持之以恒的调解和极富耐心的劝导,我都打算与被告方进行持久的对簿公堂战了。感谢法官为我儿子争取到了他应得的利益,感谢你们对未成年人的热心帮助和呵护。”这是2012年5月8日下午原告陈某的父亲临走时对资兴法院少年法庭何晖平庭长的真诚坦言。
2011年11月9日,原告陈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原告的父亲)以一纸诉状把资兴市XX公园以及王某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康复费、补课费、后续治疗费、伤残鉴定费、住院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合计61 644元。原来,资兴市XX公园内设立了充气跳跳床儿童游乐项目,该项目由被告王某某承包经营,出10元钱后(无门票)儿童可直接进入项目区内玩耍。2011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一),原告在亲属的陪同下来到公园玩耍,原告亲属为原告出了10元钱后进入被告XX公园内的游乐项目充气跳跳床玩耍。因该项目外围用铁丝网围住了,内有儿童游乐设施,项目区内不允许陪同的成年人员进入。事发当日正直大年过节日,玩耍的儿童很多,而被告以及项目承包人没有进行有效监护管理,导致原告在玩耍时右肱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被评定为10级伤残。在治疗期间,被告方除支付了医疗费4536.5元外,其他一切费用都未赔偿。
经过对案情的了解,我们明确了原被告双方的要求。原告方认为孩子尚小,摔伤对孩子的日常生活、成长过程影响很大,原告方付出了极多的时间和极大的精力,理应得到赔偿。被告资兴市XX公园认为项目已承包到个人,且理赔数目巨大,有些数目不合理。另公园已为每位游客在阳光财险郴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理应按照《公众责任保险》的约定进行理赔。于是又追加阳光财险郴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经过多次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被告方主动要求调解;原告方也愿意减少理赔数额。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拿到了赔偿款37550元。
“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实行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的专门审理,能够集中力量,以更专业的职业水准和司法理念,审理好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孩子们撑起爱的保护伞。”事后,何庭长感慨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