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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施工无安保措施
劳务者坠亡承揽者被判担责
作者:唐鸿 刘华  发布时间:2012-04-12 15:18:14 打印 字号: | |

因为缺乏安全保护措施,劳务者参加农村自建房外墙施工时不幸坠落身亡,损失赔偿究竟由谁承担。近日,资兴法院对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做出一审判决,工程承揽承揽人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1年,黎某在家自建了一栋二层半高的住房,因要给自家新建住房进行外墙装修,遂与李某进行商谈,并达成口头约定,以6000元的价格、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外墙装修工程发包给李某,装修材料由黎某提供,一个月完工。之后,李某请了李英某等四人一起进场施工,并商定除小工工资外剩余的承包费由李某与李英某按出工时间进行分配。在一天的施工过程中,正在住房外墙木架上铺竹跳板的李英某突然摔下,经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原、被告所属乡镇综治办成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家属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李英某家属得到黎某人道主义赔付壹万元后,其余死亡赔偿一直未得到落实。

李英某家属无奈将李某和黎某双双告上法庭,请求两被告连带承担相应赔偿。被告李某认为,李英某的死亡是被告黎某雇佣为其粉刷过程中不慎摔伤死亡的,原告的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被告黎某认为,自己既没有将装饰工程承包给李英某,李英某也是受李某的雇请而来的,自己对李英某的死亡并无任何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被告黎某和死者李英某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从被告李某与被告黎某之间的约定来看,他们之间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李某承揽装修工作后,又邀李英某做工,并约定的按出工时间分配剩余承揽工作的报酬,故被告李某与死者李英某之间是一种劳务法律关系,李某为接受劳务一方,李英某为提供劳务一方。被告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给提供劳务者提供一个安全的施工环境,未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存在过错,对李英某因劳务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英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注意安全,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死亡,亦存在一定过错,应相应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由李某承担李英某死亡损失60%的主要责任,李英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来源:审管办 兴宁法庭
责任编辑:瞿德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