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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逼”参加诉讼 原告退让达成调解
作者:袁宏  发布时间:2012-03-19 11:56:12 打印 字号: | |

五年前,原、被告因做夜宵生意相识,并结成朋友。三年前,被告因购买木材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约定三个月内还清本息。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并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原告无奈于201111月诉至法院,要求诉讼解决此事,可被告却下落不明,手机停机,家门紧闭,无法与之联系,法院无法通过一般的送达方式将相应的法律文书送达。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法院的建议下,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在资兴市公汽公司所有的买断款。至此,被告终于现身,“被逼”来到法院,并同意与原告调解处理本案。日前,资兴市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李某的态度比较强硬,咬定自己没有那么多钱偿还给原告王某,并提出家里存在的种种困难要求延期还款,而原告王某的代理律师也丝毫不肯退让,使得双方的协商陷入僵局。与此同时,被告李某所属单位----资兴市公汽公司买断工作组的工作人员来到法院说明情况,请求尽快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因为被告李某的买断款被冻结,致使李某无法及时签字将该笔款项领走,进而影响了公汽公司整体买断工作的开展和进度。鉴于该种情况,承办法官采取了单独调解,各个击破的调解策略。对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导被告想尽办法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和配合公汽公司买断工作的开展;对原告则进行利弊分析,倘若原告能够体谅被告李某的困难,作出退让,允许被告李某分期还款,那么被告便会及时去到公汽公司签字领取买断款,使得原告可以尽快受偿大部分的借款,倘若原告不能作出让步,死守要求被告一次性还清借款的底线,那么被告可能放弃买断款,再次下落不明,使得原告的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经过一天的调解工作,最终调解方案以原告让步落定,双方签字生效,另被告李某表示,他将外出打工,尽快还清原告王某本息,同时在客观上,原、被告之间纠纷的解决也利于资兴市公汽公司买断工作的开展。

来源:资兴法院东江法庭
责任编辑:瞿德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