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施工不慎摔成一级残废,劳务者将雇主诉至法庭提出近百万赔偿要求。1月10日,经过一个月的艰辛调解,原告何某诉被告杨某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于在民一庭得到化解,原告何某得到了44万余元的经济赔偿。
2010年3月,被告李某在未审查被告杨某是否具有建房资质的情况下,与无建房资质的被告杨某签订建房施工合同,由杨某承建李某的商住楼。合同签订后,被告杨某将木工工程承包给被告肖某,被告肖某则找来包括原告何某在内的5个人从事木工工作,由被告肖某向被告杨某支取工资后统一发放给其他人。原告何某在装梁槽时,不慎掉到地板上,导致全身多处受伤,被告杨某接到电话后赶到工地,将原告送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治疗。后经鉴定,原告伤势构成一级伤残。原告住院治疗共花费近20万元。原告出院后,被告一直未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遂将杨某、李某、肖某三人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78384元。
法院受理后,考虑到案件涉及的人员多、金额大、关系复杂,又涉及农民工群体,办案法官本着纠纷化解、赔偿到位的目的,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该案。然而,调解从一开始就遇到了阻力,杨某认为原告不是肖某请来的,和他没有劳务关系,垫付了原告的住院治疗费用已经算尽了人道主义,李某则认为他已经将工程承包给了杨某,原告受伤和他无关。但是法官没有放弃,在接下来的一个月里,多次组织双方到法院反复做工作,经常是一场调解从上午持续到晚上,还经常邀请主管副院长和庭长参与调解。在法官的努力下,三被告终于认识到了自己在这个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原告也表示对三被告给予谅解并放弃部分请求。最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由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