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与煤矿协商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后又反悔,认为代理人不尽责,便将代理人告上法庭。10月24日,民二庭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4月,原告刘某到煤矿上班时遭受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11月,原告通过熟人介绍,委托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李某与煤矿协商工伤赔偿事宜。随后,原告及其兄弟和李某等人与煤矿的几个股东到一茶楼协商工伤赔偿事项。经双方协商,由李某执笔,双方达成了共计40600元的赔偿协议。协议签订后,煤矿当场支付给了全部赔偿金。事后,原告认为赔偿数额少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且认为其与高桥煤矿签订的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情节,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是又委托李某先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但因原告与煤矿所签订协议合法有效,诉求均遭到了驳回。
原告败诉后,认为与高桥煤矿协商工伤赔偿事项时,李某与煤矿勾结一起蒙骗原告,不向煤矿争取原告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58000元,致使原告在赔偿协议上签字。同时,在仲裁与诉讼活动中,被告收取了原告的法律代理费,却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没有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此,原告又将该李某所在的法律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委托人可以通过委托受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被告在接受原告的委托之后,按照原告的指示进行了代理行为,被告在履行委托代理合同过程中没有出现过错,原告与煤矿签订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其只领取煤矿40600元工伤赔偿金的行为系自己放弃自己部分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