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道施工加上雨天路滑,施工现场行人不慎踩空摔倒,并致伤残,受害人将发包方和施工方双双告上法庭。10月14日,资兴法院对这起物件损坏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代某和施工单位分别对侵权行为承担40%和60%的责任。
今年3月的一天,原告代某从朋友家吃完晚饭步行在大街人行道上,途径一道路提质改道工程路段时,因为雨后路滑,加上施工现场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导致代某想跨过还未完工的煤气管道沟槽就近上公交车时,不慎踩空倒地,后送至医院治疗。市政公司工作人员当晚派人看望了原告,并垫付了一万元医药费。原告经诊断为脾破裂,行脾切手术,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1万元余元,后经鉴定机构评定为六级伤残。事后,原告代某就赔偿事宜与工程发包方及施工方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侵害被侵权人生命健康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代某在燃气管道施工现场因跨过沟槽,不慎摔倒,致脾脏破裂被切除,经两次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燃气管道的发包方,并不是施工人,不承担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责任。被告市政公司未尽到警示标志设置义务,被告某燃气安装公司未及时将燃气管道安装入槽,导致原告不慎摔倒压在燃气管道上,致脾脏破裂,故两公司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责任相当。同时,原告代某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路灯通明,小雨湿滑的情况下,应当能清晰地观察到事发现场的施工状况,提高安全意识及做出正确判断,规范自己的行为,但为了搭乘对面将行至的公车,而不顾安全跨过沟槽,致摔伤在未安装的燃气管道上,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因此,法院判定原告代某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市政公司与被告燃气安装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各自承担30%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