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资兴法院对该市某村原支书袁某、村主任李某和村委秘书袁某某挪用资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三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李某、袁某某原分别为某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委员。2002年至2004年期间,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分两次挪用村集体资金10949.4元和58 463.75元归个人使用。2004年7月间,三被告人又伙同该村另两名村委会委员(已另案处理)造具“村干部预支历年工资”表,五人共挪用村集体资金116 000元用于个人购买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票。后经该村村民举报,在镇政府的督促下,三人于2004和2007年分三次退还了挪用村集体资金的余款和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李某、袁某某利用担任村支两委干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该村集体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都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又退还了挪用的资金,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