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思悔改,抢劫犯罪刑满释放不满一年又实施抢夺三起。8月24日,被告人罗某犯抢夺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8日至2011年3月18日期间,被告人罗某在资兴市新区境内实施抢夺作案三次,共抢得现金人民币9 900元,其他物品价值人民币1 994元,抢夺价值共计人民币11 894元。另查明,罗某曾于2007年6月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于2010年7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被告人罗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