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盗窃电力变压器铜芯被村民抓获,变压器报废影响公共安全窃贼获徒刑。近日,我院对被告人肖某做出一审判决,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肖某伙同另外两名桂阳籍男子携带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资兴市兴宁镇,盗窃位于该镇公里旁田野间的电力变压器,三人将变压器从电杆上拆卸到地上后,继续拆卸变压器内的铜芯时,被村民发现,肖某等三人四处逃窜,村民将企图逃跑的被告人肖某抓获。被拆卸的变压器一直承担着一村约三百户居民和兴宁镇自来水厂的生产和生活用电输送任务。变压器被破坏后,几百户居民的生活用电和自来水厂的生产用电中断约18小时,给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的影响。且变压器因被拆卸后破坏严重,已不能正常使用,只能作报废处理。变压器经价格经鉴定,价值为20 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确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遂依法对其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