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11月,原告林某与被告某项目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第5条约定:甲方(指某项目部)负责代办乙方(指林某)房产证、土地证、契证,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他相关证件和相应的税费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随后,林某依据合同,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并应某项目部的要求,向地方税务局交纳了销售不动产税11 822.37元,现双方所购房屋已经交付使用。2011年4月14日,原告林某以被告某项目部提供的格式房屋买卖合同第5条要求“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为由,要求被告退回给原告所交纳的销售不动产税11 822.37元。
裁判: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被告是销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是法律强制规定的营业税纳税人,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但被告却违反该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由原告即购房方来承担销售不动产税,与该规定相违背,被告应当补偿给原告支付的税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林某与某项目部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于2007年11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本案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该规范不影响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效力。因此,被告依照《房屋买卖合同》第5条的约定,要求原告承担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1 822.37元费用并不违反我国有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交纳的不动产营业税11 822.37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