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从上午9:00至下午16:30,在李平亮和薛波两位人民陪审员的协助下,兴宁法庭成功调处了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对法庭工作人员牺牲休息时间,不辞辛苦的为他们解决难题的举动表示感动和感谢。
2007年底,原告黄某和被告周某通过协商互换耕地,被告将其自己承包的0.3亩耕地和租赁的1.3亩耕地共计1.6亩与原告黄某进行互换,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08年5月,被告周某被选为村民小组长。2008年11月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时,被告周某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的发包方代表处先签名后,将合同书交由各农户自行填写。原告黄某在合同书上按与被告互换后的耕地填写了四至界限。2009年初,被告周某又耕种与原告黄某交换前的耕地,原告为此与被告产生纠纷。此纠纷经乡、村两级多次调解未果,原告黄某无奈向法院起诉。
案件承办法官考虑到土地经营权纠纷的特殊性、复杂性和繁琐性,并直接关系到邻里关系和日后双方当事人家庭的相处,不仅要注重案结,更要注重双方当事人案后矛盾彻底化解的事了。为此,特意邀请了两位具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政府退休工作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来共同审理此案。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和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认清事实和互让互谅。最后, 28日上午9:00至下午16:30,通过连续7个半小时的调解工作终于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矛盾得到了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