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两名八旬老翁在兴宁法庭法官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原告谭某自愿补偿被告曹某35000元,解决了曹某日后生活的经济难题。
原告谭某和被告曹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登记结婚系重新组合家庭,婚后两人感情一般。自2006年后,两人经常吵架,并开始分居生活。2010年11月,原告谭某向资兴法院兴宁法庭起诉离婚,经调解两人和好。2011年6月,原告谭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曹某离婚。由于两人都为八旬老翁,身体状况都不太好,特别是被告曹某还患有心脏病,如果草率让两人离婚,对原、被告双方都不利。考虑到以上情况,兴宁法庭法官耐心组织两人调解,细心对双方做工作。调解过程中,被告曹某一直强调自己身体不好,现已无任何经济来源,离婚后自己将无所依靠,原告谭某需要给付一定的补偿以便日后生活。法官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综合考虑双方特殊情况,并分开做调解工作,最后原告谭某同意给付被告曹某35000元做生活补偿。至此,双方的婚姻关系得到解除,同时也落实了被告曹某的经济补偿,双方的婚姻纠纷得到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