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非法利益,盗挖红豆杉树蔸。近日,我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李某系我市某村村支书。2008年10月至12月,受刘某雇请,先后与他人共同盗挖红豆杉树蔸三个,获劳资1500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对重点植物的保护包括树根、皮、茎等组成部分,被告人李某明知红豆杉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为牟取非法利益,受人雇请采挖红豆杉树蔸,被告人李某采挖树蔸的行为是采伐行为的继续,也是一种非法采伐行为,构成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