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对原资兴市中医院院长曹选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同时将其犯罪所得赃款七十五万四千元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选成于2007年被任命为资兴市中医院院长,在担任该中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51次收受业务单位相关人员送的人民币共计754000元,为他们在医院的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业务以及工程承包上给予关照。在其多次收受的贿赂中,最大的一笔达17万元,来自郴州某贸易公司的总经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选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达75.4万元,为他们谋其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立案调查期间,能够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受贿问题,同时在羁押期间积极救治自杀的同监犯人,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