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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不当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作者:赵伟  发布时间:2011-06-10 09:00:11 打印 字号: | |

合伙购车跑运输,又担心风险中途退伙,以致合伙纠纷。近日,在我院民事审判二庭,这起因合伙纠纷在法官的努力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兑现。

2009年,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等7人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由合伙人各出资5万元购买货车跑水泥运输,每年年终进行分红。2010年,原告因担心跑车风险过高,找到合伙人之一的邓某要求退出合伙股份,邓某同意后并付给了原告4万元股金,但其他合伙人对此事未知情。2011年,原告李某要求邓某等6个合伙人退还股金剩余1万元及2010年的1万元分红,合伙人不同意,原告诉至法院。法官接手该案后,发现合伙、退伙行为均无书面协议,原告的退伙也仅有原告出具给被告邓某的收条一份,案件处理难度较大。为此,承办法官将办案重点放在了双方的调解工作上。调解过程中,法官对原、被告在合伙和退伙中未按法律规定操作而造成案件处理难度大的问题进行了批评指正,同时以原、被告之间的同事及朋友关系为突破口,对双方耐心进行劝解。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并由被告邓某当场向原告支付了和解兑现款,双方纠纷得到顺利解决。

                         

来源:资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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