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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下落不明 担保人代替还款
作者:唐鸿 赵伟  发布时间:2011-05-26 18:03:43 打印 字号: | |

贷款人贷款到期后下落不明,银行起诉担保人替其还款。525日,中国农行资兴支行诉何某、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资兴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担保人曹某当场向银行归还了何某的贷款本息。

20093月,何某向农行贷款2万元,期限1年,曹某为其提供担保。20103月贷款到期后,何某没有归还本金及利息,而且下落不明。当年11月,农行将两被告告上法庭,请求偿还本息。法院受理后,向被告发出公告寻找下落,但公告期满后被告下落仍无法确定。由于贷款人何某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担保人曹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起初,曹某对农行要求他承担还款责任有很大的想法,觉得不合理。承办法官及时找到被告曹某,对其从法律和情理上进行疏导,让其认识到自己的担保责任。最后,曹某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当场兑现。

来源:资兴法院
责任编辑:唐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