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及时报险,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近日,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原告黎某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
今年1月,黎某驾车从衡阳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经耒阳市公平路段超车时与同方向在前行使的两轮摩托车驾驶人李某相挂,造成摩托车受损,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3月4日,经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调解,黎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45105元。黎某曾于2010年8月3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8月4日至2011年8月3日止。2011年3月14,当黎某于日向该公司申请理赔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以黎某未及时向公司报案,无法核实事故的真实性为由拒绝理赔。因此双方发生纠纷,黎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认为案件调解的可能性较大,遂召集双方当事人,对当事人在整个事件中存在的过错责任进行了逐一的分析。原告黎某未及时报案存在过错,但有其原因,因起初黎某认为受害人李某并非被他挂倒的,后经过鉴定才确认,耽误了报案时间。而原告的交通事故属实,被告应当予以理赔,不得以任何借口拒赔。当然原告的诉请中有一部分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原告可以适当放弃。双方当事人被说得心服口服,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理赔原告黎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12124元,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最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