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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四村民非法采伐、出售红豆杉获徒刑
作者:宋平安   发布时间:2011-04-22 17:14: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资兴法院林业庭根据调查结果并结合案情,依法审结一起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李某等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至两年缓刑,并处以五千至一万五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812月份,时任清江乡丫和村一组组长的被告人李某,为解决该组修建公路的资金,经村民同意后,将该组“ 谷家岭”山场的两株红豆杉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在逃)。当年年底,被告人李某及另外三名村民与刘某达成口头协议,四被告人将该组山场的一株红豆杉从土里拨出来并运到村公路装好车,由刘某付劳资3500元。

将于20115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为了尝试新法律规定的运行,避免对被告人错误适用缓刑,合议庭主动到被告人居住的基层政府及村民委员会了解情况,当地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均出具了被告人平时表现等相关情况的证明,并随机电话访问了部分村民,听取了村民的意见。了解到四被告人家住偏远山区,平时表现良好,家庭比较困难等情况后,认为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脏,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了对被告人李某等四人以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五千元的判决。

来源:资兴法院
责任编辑:唐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