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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身患绝症 法庭搬进病房
作者:张华 唐鸿  发布时间:2011-04-20 19:55:33 打印 字号: | |
  • 病房开庭
  • 走廊合议

420,资兴法院刑事审判庭将法庭搬进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病房,对身患绝症正在住院治疗的刑事被告人李某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当庭进行了宣判,以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为以贩养吸,2010年从郴州购买毒品海洛因20余克带回资兴,并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被告人李某身患重病,并经医院诊断为癌症晚期,且已住院治疗,所以公安侦查期间、检察起诉期间和法院审理期间均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的措施。考虑到将其带往法院开庭审理不利于李某的身体状况,法院审判法官在征检察机关和其本人的同意后,决定将审判庭设在李某所住病房。在病房依法开庭审理后,合议庭成员随即进行了合议,并当场对李某进行了判决。

来源:资兴法院
责任编辑:唐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