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一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在兴宁法庭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将约定赔偿款项当场履行,矛盾纠纷有效化解。
2010年7月,被告黄某某雇请原告刘某某等四人在何家山乡百加村装运杉圆木。原告刘某某在装运杉圆木时,看到一根没有放好的杉圆木就试图挪动,结果在挪动时不慎从车厢上摔下受伤。受伤后经其他人护送到资兴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25952.47元,后经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刘某某构成九级伤残。在当地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原告刘某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诸兴宁法庭,寻求赔偿。
案件审理中,办案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都是邻里熟人,低头不见抬头见,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双方当事人日后的和平相处,决定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一矛盾。法官先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在矛盾得到缓和的情况下,再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极力居中调解。通过法官多次耐心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的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在法官的见证下,被告黄某某当场将约定的赔偿款20000元交付到原告刘某某手上。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之前的纠纷顿时烟消云散,矛盾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