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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应延期审理
作者:黄荣  发布时间:2011-03-09 13:38:5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012月,原告何某以被告谢某离家出走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起诉后,法院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开庭时间为2011228日,并用传票通知了原告。但原告因车祸住院,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并申请法院延期开庭审理该案。201133日,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据实延期开庭审理。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该案原告因车祸住院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发生意外事故,并非原告的本意,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按撤诉处理的法定事由,是指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形。法院不应以原告住院不能到庭为由按撤诉处理案件。

就该案而言,如届时被告未到庭,法庭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视为开庭传票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待原告伤愈出院后再择期开庭,缺席判决,将判决结果予以公告即可,而无需将延期的情况公告;如果被告按公告时间到庭参加诉讼的话,法庭可以将原告受伤住院、延期开庭的相关情况告知被告,并直接送达第二次开庭的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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