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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购房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谷敏  发布时间:2011-03-09 13:37:17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被告陈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03年被告从某机械厂退休后与其丈夫李某搬至女儿家居住,李某后于2010年去世。2006725日,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签订《购房协议》,被告将位于机械厂家属房三单元二楼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屋以32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当天,原告交清了购房款,被告也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契证交给了原告,并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使用,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01022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判令位于机械厂家属房三单元二楼为原告所有,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因为被告出售房屋未取得其丈夫李某的同意

【争议】

对于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购房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被告陈某出卖她与其丈夫共有的房子,未经得李某的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购房协议》有效。因为《购房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因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全部购房款交付被告,被告亦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完成权利交付义务。被告在出售该房产时与其丈夫李志伟居住在一起,原告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被告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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