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一件从立案至结案耗时长达两年半的合同纠纷重审案件在资兴法院民二庭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上签完名后都长出了一口气:“这个案子总算搞完了”。 2005年9月,谢某与张某签订合同,对张某经营的一煤矿主井运输巷旁边的采煤工程进行承包,并交纳了承包费4.6万元。2007年1月,张某将煤矿的承包整体转让给了袁某,袁某同意在其承包期间继续履行张某与谢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同年7月,因政策原因,该煤矿与另一煤矿实行整合,谢某未能再进行巷道采煤,之前的投入也付之东流。为此,谢某将张某、袁某和另一参与整合的煤矿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官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进行了判决,三被告均提起了上诉。郴州中院开庭后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遂以一审判决内容超出原告诉请为由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中,法官通过仔细阅卷和开庭调查,发现此案的诉讼主体也存在问题,如径行按原来的主体审理下去,程序上又会存在问题,但如对现在的主体进行追加则会让案件情况更加复杂,会加重当事人的负担,更不利于本案的最终兑现。因此,重审的主审法官把该案的重点放在了调解上。为了促成纠纷得到根本解决,办案法官多次主动找到双方做工作,同时积极邀请原、被告知法、懂法的亲戚、朋友参与调解。在理清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后,案件的调解工作终于得到了进展,原告表示放弃部分诉求,被告也表示同意部分赔偿。办案法官抓住机会,又在赔偿数字多少的问题组织双方协商开展进一步的协商。最后,在原、被告的互谅互让下的基础上,案件终于实现了调解,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