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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接姐姐身份登记结婚 行为违法法院依法撤销
作者:贺丽梅 唐鸿  发布时间:2010-12-10 08:45:03 打印 字号: | |

    因为年龄不够,嫁接姐姐身份证,与他人登记结婚。近日,资兴法院行政庭依法判决撤销被告资兴市民政局为原告大黄某和第三人廖某的结婚登记。

原告大黄某与第三人小黄某系姐妹关系。2004年,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第三人小黄某为了与第三人廖某办理结婚登记,持头像为其本人,姓名、出生年月信息及身份证编码皆为大黄某的由资兴市公安局同日签发的临时身份证及大黄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与第三人廖某一同到被告处申请结婚登记。被告在审查两第三人必须提交的相关资料并监督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程序为两第三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该结婚证显示女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均为大黄某,而结婚证上的双方合影却为第三人廖某和第三人小黄某。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结婚可以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登记结婚,登记结婚时应提交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并提交婚姻状况的声明书。在本案中。被告对两第三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依法进行了审查,但由于第三人提交的临时身份证头像与到场登记结婚的小黄某一致,在当时客观条件下,被告不能识别第三人替换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行为,因此造成两第三人错误婚姻登记的后果,被告无过错。第三人利用原告的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份权利,造成原告已结婚的不实登记,原告要求予以撤销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遂作出判决。

来源:资兴法院
责任编辑:唐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