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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雇员受伤损害赔偿案看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作者:罗琛  发布时间:2010-11-23 16:14:11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被告林X在东江镇老凉亭有一片自留山要砍伐,被告胡火亮、黄X与林X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胡X与黄X来砍这片树林,林X按照实际砍伐数以240/立方米的价格给付报酬;并约定在砍伐过程中,被告胡X、黄X要注意安全生产,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由胡X、黄X自行承担。随后胡X、黄X组织了自己的十多个亲戚和同乡一起砍伐,原告杨X也通过胡X的关系一起参与了砍伐。当时杨X与胡X、黄X口头约定以每人50/天的工钱每月进行一次结算。201018日,原告杨X在搬运木材过程中,背起一根100多斤的紫木过桥时,黄X曾提醒杨X不要背这么重,最好两个人抬。但杨X认为自己年轻力壮,应该背的动,没走多远因桥面太滑,杨X重心失衡摔到桥下并翻了几个跟头,当时就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胸11/12骨折脱位并截瘫。原告先后在资兴市人民医院、水电八局职工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44天。目前共花去医药费52 981.65元,被告胡X、黄X支付了7000元医药费。现原告因无钱治疗病情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为继续治疗,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医药费52 981.65元、误工费2850元、护理费5700元、差旅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2元,共计64 083.65元。并要求三被告赔偿继续治疗费15万元。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林X与被告黄X、胡X之间构成承揽关系,被告林X对原告杨X受伤的损害赔偿根据实际受益原则承担补偿责任。被告黄X、胡X与被告杨X之间构成雇佣关系,黄X、胡X对杨X受伤的损害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评议]

本案的争议在于:原、被告之间构成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均属于劳务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人身损害发生纠纷,应按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不能适用劳动法。在雇佣合同中,雇主是赔偿责任主体;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佣人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动关系。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所谓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用关系处理:(一)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二)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三)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四)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五)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用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

本案而言林X与黄X、胡X口头约定了砍伐工价是以砍伐林木的总数按240/平方米结算,双方履行过程中也是在整个树林基本快砍完到201012月以后才分三次结算的。且在砍伐过程中,其他人员都是黄X和胡X雇请,每月做工的工资也是由黄X、胡X与其雇佣人员约定并直接给付、林X也没有到砍伐现场对其他雇员就如何砍伐进行过指挥、管理。这应该是典型的承揽合同,定作方的义务是按每平方米的树木支付240元的工钱,权利是按收砍好的木材。而杨X等人虽未与黄X、胡X签订雇佣合同,但实质上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1、原告杨X与被告胡X、黄X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两被告可随意安排或干预原告杨X的具体工作,如哪天修路、哪天砍树等。而原告则无条件受命于黄X、胡X的组织、指挥,其工作都从属于黄X、胡X的援意;2、原告杨X所获取的每天50元的报酬是其劳务价值的体现,是劳务的使用价值,其劳动报酬也是由杨X与黄X、胡X两人按签订的分工天数结算;3、原、被告在共同砍伐时的同工同酬是他们相互关系的表面现象,只是原、被告之间基本人身依附关系必然产生的外在现象显示,其终究不能掩盖原、被告之间的劳务性质,其地位是从属的,不平等的。因而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就是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由于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在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后,到法院立案方才觉醒。其实,雇佣和承揽虽然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是民间经常遇到而又很容易被忽视和混淆的两个法律关系,但发生纠纷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却有天壤之别。

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界定二类合同的性质,应注意把握如下区别:1、雇佣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服务;承揽合同的标的则是通过一定专业技术而实现的工作成果,承揽人提供劳务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雇佣合同的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的支配,在履行合同中要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承揽人独立履行合同义务。3、雇佣合同中的雇主一般要为雇员提供劳动工具和设备,承揽合同中当事人一般是自备专业工具。4、雇佣合同中,雇员必须在雇主指定的地方工作,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往往在自已独立的手工作坊或经济实体中工作,工作场所一般不受雇主约束。5、雇佣合同中雇员的劳动是雇主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日常生活活动的组成部份,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的劳动与定作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相互独立,互不依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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