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往来发生纠纷,诉讼保全促成双方和解。近日,原告郴州某球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汝两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资兴法院办案法官采取保全措施并迅速开展调解工作后,双方就货款返还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有效地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经审理查明,原告长期从两被告处购买铁精粉,交易方式为先款后货。2008年和2009年,原告向两被告被告预付了近200万元的货款。后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交易双方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两被告收了原告的预付货款后,并未按约定提供货物和开具发票。嗣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遂将两被告分别告上法院。
诉讼中,考虑到案件涉及标的较大,而且关乎企业发展,法院在原告的申请下及时奔赴被告所在地汝城县采取了保全措施。保全后,承办法官又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严明两者的法律关系,分清企业发展的利弊,原被告在法官的努力下就货款返还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原告近200万的货款终于有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