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明丈夫家外另有第三者,妻子借款万元请人跨省寻找证据,丈夫拒认共同债务获支持。10月25日,原告邓某诉被告黄某离婚一案在资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请求法庭将其所借用于请人寻找丈夫与第三者共同生活证据的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的要求被驳回。
原、被告于1979年办理结婚登记,并于次年生育一女。2008年1月以后,原告在贵州打工长期不回家,对家庭所尽的义务较少,对被告的关心、体贴之情也不如从前,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09年,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2009年12月,被告分三次借款15万元主要用于前往贵州省获取原告在外第三者的证据。并于当月,与谷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谷某去寻找原告及原告在外是否有第三者的证据,如果完成协议约定的事项,则付谷某7万元。之后,谷某到贵州省获取了原告在外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的证据,被告按协议分二次将7万元付给了谷某。今年8月,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将谷某拍摄到原告与第三者在一起的情节刻成CD碟作为证据提交至法院,并提出自己所借主要用于寻找原告在外有第三者证据的15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被告所借主要用于前往贵州省获取原告在外第三者的证据的15万元,并非用于原、被告的家庭生活开支,且原告不予认可,故不宜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